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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缴纳家电以旧换新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环发[201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缴纳家电以旧换新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鄂环发[2010]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商务厅等9厅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精神,按照《细则》第46条“拆解处理企业应与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承诺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中标的拆解处理企业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由省财政厅代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标准

中标的拆解处理企业各20万元。

二、缴款内容

(一)武汉市本地中标企业办理“同城转账”,异地中标企业办理“异地电汇”手续。

(二)汇款账户信息:

户名:湖北省财政厅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工行中南支行

账户:3202016409000027101

(三)请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

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保证金

三、缴款时间

各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请在11月30日之前足额缴纳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四、违规处理

在政策实行过程中,如经查实相关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出部分或全额扣除保证金的处理意见,同时将书面处理意见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该处理意见将扣除部分作为罚没收入处理入账。如果保证金扣除后,企业未被取消中标资格,则企业必须在处理通知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五、退付手续

政策执行过程结束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时,企业要向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提交要求退还保证金的书面报告,报告要准确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为有效,并附已缴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银行缴款单的复印件。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将有关账户信息及退付金额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退付手续。

在办理缴款手续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省财政厅商贸处,联系电话:齐建翔 027-67818660。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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