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8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1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严格执行《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淄政发〔2010〕66号),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学校安全关系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关系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护学生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安全教育,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防范监控措施,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学校和幼儿园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举办学校的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保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队伍,配足配齐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三)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四)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为学校购买学生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市场执法、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育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卫生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六)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学校校址安全进行鉴定,对迁建、新建学校校址进行评估,确保校址安全。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十)水利部门负责及时发布校舍所处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宣传防汛知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避险措施。
(十二)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十三)公安、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十四)文化出版、文化市场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学校安全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学校校内安全管理
(一)落实校长、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办学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督促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切实履行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
(二)调整充实校园内部保卫力量。根据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际需要,指导学校按照鲁政发〔2010〕87号和淄政发〔2010〕66号文件的规定,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三)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鲁政发〔2010〕87号和淄政发〔2010〕66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学生接送交接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用车管理制度、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等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加快校园技防设施建设。严格按照鲁政发〔2010〕87号和淄政发〔2010〕66号文件规定,落实技防措施,确保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加强技防设施养护,督促技防从业单位每月对校园技防设施进行两次维护保养,确保技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五)完善校内安全防控措施。一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二是学校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四是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五是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六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七是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校园教职员工执勤制度。要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协助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小学、幼儿园每日要安排一名以上教师或职工担任治安员,佩带治安员袖章或标志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特别是在学生上下学、幼儿到离园等重点时段,会同校园保安人员在校园门口及周边开展值守,并加强与现场守护民警或辅警力量的情况互通、协作联动。
(七)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要进一步落实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认真做好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要把安全防范教育作为一门必修课,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防范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在紧急时刻保护学生、儿童的能力。学校、幼儿园要在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针对不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健全完善警校对接联动机制。已经安装监控系统和报警设备的学校、幼儿园,要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作为重点监控目标,进行实时监控。属地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图像监控系统“视频巡逻”功能,密切与街面巡控民警和校园保安人员的实时联动和联勤,完善工作对接机制,确保一旦发生涉及在校师生和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事故,警校双方快速反应,整体联动,及时有序开展伤员救治、秩序维护和现场控制等工作,努力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四、着力强化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和防范控制
(一)积极推进校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建设。要落实派出所的属地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周边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幼儿园依托门卫室设置校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幼儿园的沟通协作,整合辅警力量、群防群治队伍和校园治安保卫人员,开展校园周边巡逻守护、交通秩序维护、安全检查、信息收集、治安问题处置等经常性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二)严密校园周边地区巡逻防控。公安机关要把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社会面巡逻防控网建设的重要一环,统筹安排、科学整合派出所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巡警、交警、特警等各种力量,以社区警务责任区为单位,多警种联动,加强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震慑犯罪,增强师生的安全感。要建立必巡制度,突出学生上学、放学和幼儿到园、离园等重点时段和校园周边治安复杂的重点部位,增加巡逻力量,加大巡逻力度。
(三)严格校车管理。要严格校车安全检查和驾驶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统一、规范校车外观标识涂装、校车标牌和校车停靠站标志标线的设置。科学实施停车管理,根据校园周边交通拥堵路段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设置停车泊位,加强指挥疏导,努力解决群众接送学生、儿童停车难问题。
(四)建立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淄政发〔2010〕66号文件规定,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逐地逐校逐园排查,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清楚,逐一登记建档,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五)严厉打击涉校(园)违法犯罪活动。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学校、幼儿园的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精兵强将,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快侦快破。要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违法犯罪问题,及早组织开展“短平快”的打击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坚持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鲁政发〔2010〕87号、淄政发〔2010〕6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协作配合,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确保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
(二)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工作,分析研判校园及周边安全形势,针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研究整改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问题的解决。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三)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检查和督导,通过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全覆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滚动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学校、幼儿园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宣传引导制度。要大力宣传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推广地方、部门及学校、幼儿园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促进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对涉及学校、幼儿园案件事件新闻报道的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学生、儿童生命安全的良好氛围。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