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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226号)


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到期,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相关内容,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188-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0〕35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对《办法》实施后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内容和标准

(一)评估内容

对《办法》的主要内容(含制度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价,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评估标准

1. 合法性。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 合理性。《办法》的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所规定的措施、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是否体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妥当,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 协调性。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是否协调、衔接。

4. 操作性。各项制度是否可行,具有操作性。包括:程序设计是否正当、明确、简便、易于操作。是否高效、便民,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

5.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概念界定是否明确,语言表述是否准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便于理解和执行。

6. 完善性。各项制度是否齐备,职责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实施机制是否完备。

7. 实效性。《办法》的各项规定是否得以有效实施并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后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公众的反应,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二、评估方式

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

三、评估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一)牵头部门:市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协助评估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残联。

四、工作要求

(一)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具体工作。

(三)请各协助评估部门收集、分析、汇总《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实际效果、存在问题和修改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1月15日前>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蔡利,联系电话:2862511)。

附件: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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