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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佳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及驻佳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7〕8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安置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的实际情况,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本服役期未满规定年限,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从2007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8年1月底结束。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时限报到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
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8年4月底前将档案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8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保证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全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确保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和单位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今年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仍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下达。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仍然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9‰执行。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积极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各地要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对1998年以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已安置未上岗和上岗后未能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待遇的,接收单位要落实岗位和待遇;未安置的,动员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务必在2008年6月底前把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今年必须做到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
由于接收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转业士官以及在特殊岗位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一律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认真做好安置工作,大力倡导、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各地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要加强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力度,深入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使各部门和人民群众明确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积极承担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政府分配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要将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要做好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做好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退役士兵更加珍惜当兵的历史,爱护军人荣誉,自觉遵纪守法,顺利度过待分配时期,愉快地走向新的工作岗位。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的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2008年市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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