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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重点普及《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司法援字[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重点普及《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通知
(赣司法援字[2008]3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省普法办已将《法律援助条例》列入今年全省重点普及法律之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了确保重点普及《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活动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

各市、县(区)在《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实施一周年纪念日(3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五周年纪念日(9月1日)和“124”法制宣传日要分别统一安排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当地人口较集中的公共场所悬挂横幅,设立宣传咨询台,现场为群众散发宣传资料、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和受理法律援助。要深入村镇街道、厂矿企业、农民工较集中的施工工地,为农民和农民工开展法律援助知识讲座。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开辟专栏、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使法律援助深入民心,使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更加关注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进一步树立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形象。

二、抓住热点,着力为农民和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解决好“三农”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尤其是今年一月中旬以来,我省出现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和冰冻极端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农村和农民灾害损失尤为严重。当前,我省正在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积极为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加强领导,确保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各设区市司法局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策划、妥善安排,制定相应的宣传活动方案。要动员全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要做好宣传活动的小结工作,在每次咨询、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将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参与的人数、宣传资料种类及发放数量、现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数和接待咨询人数、媒介新闻报道等情况,及时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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