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2008年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渝煤安监监察字〔2008〕65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2007年8月17日,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严重自然水害引发的溃水淹井事故灾难,造成172人死亡。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针对华源矿业有限公司“8.17”溃水淹井事故灾难发出了通报。根据通报精神,并结合重庆煤矿实际,加强2008年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指导原则,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树立“防大汛、救大灾、抢大险”的观念,切实加强严重水患威胁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重大隐患的重点监察监控,加强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和对小煤矿水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落实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防汛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认真整改水害隐患,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切实做到防汛领导组织机构、抢险队伍、工作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准备、防汛资金“六落实”,确保煤矿安全度汛,从源头上控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狠抓煤矿水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安全生产重要讲话,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和《煤矿企业200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以治大水患、防大事故为重点,抓住水害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深入治理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各种隐患,消除隐患。在雨季汛期前对矿井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及排水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可靠,有效防范水害事故。
三、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防治矿井水害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矿井防治水安全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落实和体现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煤矿企业是矿井水害防治的主体,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雨季汛期巡视制度和停工撤人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于矿井水害隐患,要定期研究解决,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落实责任,保证防治水工程、资金、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
高度重视老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老窑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同时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水害防范的安全意识;加大水害防治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矿井防排水能力一定要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五、进一步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和预防自然灾害基础工作
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是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基础,要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煤矿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查明矿区、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气象、水文资料,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在井上、下工程图上标出水害威胁范围、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为防治水工作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定矿井水害防治的工作重点。要完善和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根据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水害预测预报,杜绝矿井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所有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管理工作,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对受水害威胁程度进行安全性论证,完善矿井探放水制度,配备探放水设施设备,落实“防、堵、疏、排、截”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综合防治水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有条件的可配备先进的地质雷达等探水设备和采用适合本单位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
六、继续深入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十查”活动
一查煤矿企业雨季“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炭企业是否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是否编制有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是否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是否制定有年度防治水计划、雨季“三防”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查煤矿企业防治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查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和落实“防、堵、疏、排、截”的防治水措施。三查矿井排水系统和排水设施情况,井下水仓、水沟是否及时清理,水仓容量是否满足要求,井下排水泵、排水管路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满足要求。四查矿井地面井口边坡及防洪沟,矿井地表与井下观测网点是否按规定设置。五查矸石山山体及周围的民房及公共设施情况;六查开采情况、水文地质情况和隐患的技术资料是否记载清楚,是否定期对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情况进行调查、上图;七查隔水煤柱、堵水墙、人工河床情况,矿井地表与井下防洪、防水设施是否完好可靠,隔水煤柱留设是否可靠。八查输配电系统及避雷设施情况;九查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物资落实情况;十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严重水患威胁矿井检查以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七、继续抓好煤矿“三条生命线”建设
要把“三条生命线”建设作为煤矿防治水害的一项重要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来抓紧、抓好、抓到位。一要将煤矿“三条生命线”建设列入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工作内容,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抓好“三条生命线”建设。二要在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中,把“三条生命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查内容。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等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必须要有“三条生命线”的内容和要求。三要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和换证工作中,将“三条生命线”建设内容作为颁证和换证审核的一个重要条件。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小煤矿“三条生命线”建设的管理和指导,特别是小煤矿水平延深中“三条生命线”建设的管理,在系统设置、技术工艺、设备器材、使用维护等方面予以指导,切实担负起“三条生命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
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区域抢险排水运行机制,特别要把防范自然灾害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对事故救援做好充分安排,防止直接或间接引发煤矿水害等事故,尤其是水害灾害严重的地区和煤矿要落实有效的应对措施,特别要建立汛期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以及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并组织好演练。出现水害险情后,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九、切实加强汛期值守,确保政令畅通
切实加强汛期领导值班及安全调度、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汛期昼夜值班制度,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针对重庆暴雨灾害天气特点,要进一步加强雨季强降雨期间的信息调度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做好煤矿汛期气象信息联动工作,及时收集、通报和掌握雨情汛情安全生产动态、水情预测预报,有条件的可利用气象公益服务电话、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介定时发布气象信息,重点对强降雨和汛情情况进行发布,提供预警等级,特别是出现强降水暴雨灾害天气时,立即通知产煤乡镇(街道)政府和煤矿企业,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保障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特别是保证防汛指令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煤矿企业。努力做到指挥靠前,确保指挥有力,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和报告重要情况。督促各煤矿企业领导坚守岗位,保证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严禁在暴雨灾害天气安排工人下井作业,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并及时处理和报告。
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
1.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市政府有关水害防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对煤矿安全的日常性检查、经常性检查和监管执法职责。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监管监控,突出重点,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企业汛期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针对重庆市2007年水害情况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矿井水害和危险程度分类,制定分类指导意见,周密部署安排,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和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强化各项措施,对辖区内煤矿重大水害隐患登记建档,并对煤矿企业水害隐患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和督促企业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指定专人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2.采取切实措施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或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全部停产整顿。一是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安全责任制、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及必备的防治水器材的煤矿;二是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三是开采煤层上部存有大量老窑水,没有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没有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四是没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的煤矿;五是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
3.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规划、水害防范措施、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彻底进行关闭。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水害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凡发现矿井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水害监察的力度
根据我市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制定可行措施,定期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加大对水害防治的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对存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受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突水系数超过临界值,在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下采煤,受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导水陷落柱威胁,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生产的矿井,及时下达监察指令,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于可能遭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影响的矿井,督促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暴雨期间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机构及人员、受水害威胁防治水设备设施未落实的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该停产整顿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按照《特别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各类煤矿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准生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水害防治责任不落实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厉追究事故责任,依法从严查处。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要认真查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吸取教训,推动工作。
十二、加大水害事故的查处力度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水害事故。对发生的水害事故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事故瞒报、逃匿行为。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通过严肃查处事故,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煤矿水害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加大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煤矿防汛、度汛的基本安全知识,切实提高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的防汛、防灾、抗灾、减灾的思想意识和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万无一失,安全度汛。
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意见转发到各煤矿企业。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