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为此需对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3月份征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完成后,向税务办税人员领取升级文件,做好系统升级,4月份征期使用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三、网上报税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3月份征期后,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http://www.tjcs.gov.cn)-个所税专栏,自行下载升级文件做好系统升级,4月份征期使用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特此通知。
天津市地税局
2008年2月25日
20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