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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包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包府发[2008]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包府发〔2008〕1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字〔2007〕304号)精神,经市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白云矿区、石拐区、稀土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
二类地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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