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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2008年100台到期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重新授予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衡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衡政办函[200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2008年100台到期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重新授予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函〔2008〕30号)


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区2008年100台到期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重新授予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衡阳市城区2008年100台到期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重新授予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08年100台到期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重新授予工作,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城市客运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年第4期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城市客运市场为目标,遵循“公开透明、公平负担、公正有序”的工作原则,逐步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保公共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提高行业素质,树立行业形象。

二、组织领导
此次特许经营权重新授予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城区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新武兼任,市建设局副局长杨铁吾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警察分局、市交警支队、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此次特许经营重新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
此次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
(二)面向城区现有的出租汽车公司公开招标。
(三)此次特许经营权共设3个标段,其中2个标段为30台,1个标段为40台。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范围及期限
(一)范围:此次重新授予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为100台,即湘dx1200-1299号。
(二)形式:采取公司化经营形式在衡阳市市城区从事城市客运服务。
(三)期限:每辆车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年限为8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

五、特许经营权价格
此次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程序通过市场调查、专家分析等方式,确定为7万元/8年·台。

六、投标人必备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并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二)企业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实际数量≥50台或已取得湘dx1200-1299中实际经营权≥30台。
(三)投放车型要求为排量≥1.6ml,必须主副驾驶室均配有安全气囊,双燃料车辆。
(四)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施、设备;有切实可行保证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服务能力。
(五)必须一次性缴纳1万元/台的投标保证金。同时必须按政府确定的特许经营权价格标准,一次性缴纳拟准备投标车辆台数应缴纳的8年特许经营权费到招标人指定帐户;投标人的资金必须自行筹备,不得在开标前收取拟承包者的任何承包款项。不论招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投标人参加投标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六)必须接纳原湘dx1200-1299号车主带车租牌和租牌租车两种承包,其租牌费每月要低于市面租价≥300元/月·台,让利时间为一年(具体方案以特许经营合同和示范租赁合同为准)。
(七)对原车主车辆未到出租车报废年限,车主自愿转让的,由中标公司按评估价收购。

七、资格预审和评标、中标
此次特许经营招投标工作在市特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投标代理公司根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进行资格预审、评标和确定中标。
(一)评标主要内容
分商务和技术两个部分。其中商务部分主要是公司综合水平和法人代表或拟任该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能力等相关硬件及证明材料;技术部分主要是公司经营方案及章程、经营业绩、责任承诺、安全管理办法、公司制度建设、出租车形象设计、车型、购车价格等。具体评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组织相关部门制定。
(二)中标人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在中标人确定,公示期满2天内,中标人和招标人签订《衡阳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

八、履约措施
(一)投标人向招标人预付的1万元/台投标履约保证金,如中标,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并颁发授权书正式履行后,招标人将按中标台数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划转3000元/台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剩余款项(不计息)退还给中标人;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以各种借口毁标的,所付的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未中标人预付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和特许经营权费(不计息)退还。
(二)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如出现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三)已到期100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回期限及方式:按《拍卖确认书》,100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已于2008年1月30日到期,市政府依法决定到2月29日止,已到期的湘dx1200--湘dx1299号出租汽车车主一律凭《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到市公共交通管理处登记审核后,凭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开具的凭证到指定的中标公司办理承租手续。逾期不办,并继续经营者,按非法营运论处,取消优先承租权。
(四)已到期100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处置方式:对已到报废期的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的出租汽车车辆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原经营者持客运管理处核发的凭证到指定的中标公司租赁承包;对未到报废期的车辆,原经营者持市客运管理处核发的凭证到指定的中标公司租牌经营到报废期。

九、保障措施
为确保此次特许经营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市政府将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建立打击非法营运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优化客运市场,维护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逐步实现出租汽车缴费一卡、一站制。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中标人的收费情况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检查,对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及时予以纠正。
(三)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修改完善《衡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按程序批准。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近两年内有组织煽动非法上访、罢运、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或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一律取消其城市客运从业资格。

十、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收取与使用
此次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回的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部出让费的3%安排本次出租汽车出让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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