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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7年度自治州创建教育强县市优秀单位和进步单位的通报


【颁发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7年度自治州创建教育强县市优秀单位和进步单位的通报
(昌州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自开展创建教育强州活动以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州活动的意见》(昌州政发〔2003〕50号)精神,深入组织实施创建教育强县市活动,推动了我州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了教育工作的整体质量和为经济、社会服务的层次与水平。为了更加深入有效地开展创建教育强州、强县市活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新政发〔2006〕31号)和《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州2007年度县市教育工作发展任务目标》(昌州政发〔2007〕31号)的规定要求,州人民政府组成督导评估组,对七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教育强县市工作进行了督导评估。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创建教育强县市工作中获得优秀单位和进步单位予以表彰。

一、创建教育强县市优秀单位
(一)一等奖单位
阜康市、玛纳斯县
(二)二等奖单位
昌吉市、吉木萨尔县
(三)三等奖单位
呼图壁县、奇台县

二、创建教育强县市进步单位
木垒县
州人民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市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成绩,进一步推动教育强县市创建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市、各有关单位及广大教育工作者以阜康市、玛纳斯县为榜样,在创建教育强县市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加快实现自治州创建教育强州的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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