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十堰城区河道管理事权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和河流健康,维护城区河道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城区河道的分布特点和管理现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原《城区河道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01〕140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范围:
1、百二河:自百二河水库大坝以下至六堰河口及两岸排洪沟;
2、张湾河、红卫河全河段;
3、神定河:六堰至东风轮胎厂一桥主河段。
(二)张湾区管理范围:
1、神定河:东风轮胎厂一桥以下至郧县交界处主河段,以及清潭沟、火炉沟、蔡家沟、西沟、东沟等排洪沟;
2、岩洞沟:东风公司钢板弹簧厂至岩洞沟水库及库区以上;
3、张湾河:茶树沟水库以上及镜潭沟水库以上;
4、犟河:全河段及各排洪沟;
5、堵河:黄龙水库大坝以下至郧县交界处;
6、红卫界牌垭以西各排洪沟。
(三)茅箭区管理范围:
1、百二河:百二河水库库区以上;
2、马家河:全河段及各排洪沟;
3、茅塔河、田湖堰河: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主河段及排洪沟。
(四)十堰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
1、茅塔河:区域范围内的主河段及排洪沟;
2、田湖堰河:区域范围内的河段。
二、管理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对城区主行洪河道及排洪沟提出总体建设及管理的规划和利用建议;
3、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
4、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主行洪河道及排洪沟的防汛工作;
5、依法查处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指导、督促各区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及排洪沟的管理工作;
6、负责管理范围内河道的环境卫生。
(二)各区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及排洪沟的管理工作;
3、巡视检查河道堤防,及时处理堤防沉陷、倾斜、裂缝等问题,确保堤防安全;
4、依法查处在所管理河道范围内的乱挖、乱采、乱搭、乱建、乱倒废弃物等违法、违章行为,保证河道行洪畅通、设施完整;
5、负责河道内的防汛工作;
6、管理开发河道砂、石等资源;
7、负责河道卫生。
三、河道整治与建设
(一)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二)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建筑物、构筑物、破堤建筑、非河道管理部门整治河道等),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管理经费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直属河道管理机构的人员、办公、防汛、工程维护、河道卫生等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各区河道管理机构人员、办公、防汛、工程维护、河道卫生等经费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