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煤炭局、安监局《关于搞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市煤办〔2008〕6号)精神,现就我市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劳动保障、移动、网通等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马彦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黄海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维生 市安监局局长
张宝中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成 员:赵光亮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亚力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周彦江 市安监局副局长
义劲中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赵富生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刘兴先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丰开成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王中民 市煤炭工业局代理总工
宁俊林 晋中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
宋高志 晋中网通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主任:张宝中(兼),副主任:刘兴先(兼)、丰开成(兼)。领导组下设三个验收组,分别负责各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一组负责人:赵富生、赵光亮,负责灵石县、介休市。
第二组负责人:刘兴先、周彦江,负责平遥县、榆次区、寿阳县。
第三组负责人:丰开成、义劲中,负责昔阳县、左权县、和顺县。
各验收组工作人员主要由市煤炭局煤矿安监大队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参加。
各县(区、市)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对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全面领导,开展工作。
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验收标准
基本建设矿井的复工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工验收标准8项36条执行。生产矿井复产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产验收标准12项62条执行。
(二)适用范围
1、节日期间30万吨/年及以上的停工停产矿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可按文件要求、按程序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2、节日期间30万吨/年以下的停工停产矿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要认真抓好复工复产前的检修维护、职工全员培训、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调试等准备工作。
3、节日期间经各县(区、市)政府批准生产的矿井(全市共6个)不再进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审批程序,但批准文件必须上报市煤炭局。
三、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煤矿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县(区、市)煤炭局(市管煤矿下同)申请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
(二)煤炭局批准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整顿后,煤矿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进行排查治理(见附表),并按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自检。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向上级煤炭局提出复工或复产验收申请。
(三)煤炭局接到煤矿企业复工或复产申请后,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炭局下发同意复工或复产文件,煤矿企业接到复工或复产文件后,方可组织建设或生产,属“双高”矿井的开工前要经市救护大队人员下井检查瓦斯、水患、火患等情况,符合安全条件后煤矿其他人员方可下井工作。需报市煤炭局组织验收的,县级煤炭局应及时将初验意见和相关资料上报,由市煤炭局按照同样的程序组织验收。
(四)批准复工或复产的矿井,其中建设矿井:按省基建局批准的工程煤量,由各县(区、市)煤炭局按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市管煤矿由市局发放;生产矿井:按生产许可证能力由县煤炭局按月发放煤炭销售票。
四、复工复产验收实行分级负责
(一)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在县级初验合格上报的基础上,由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市、县有关部门参加验收,批复文件。
(二)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由县(区、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验收,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上报市煤炭局备案。
(三)市煤炭局对县级煤炭局已批准复工或复产的矿井进行抽查,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矿井抽查率为50%,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抽查率为10%,抽查出现3个不合格矿井的,该矿所在县(区、市)已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全部停工停产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四)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或复产验收:
1、建设矿井
(1)审批手续不全的。
(2)未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
(4)特殊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5)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未缴纳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建档登记的。
(6)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市、县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的。
2、生产矿井
(1)所持证件(即“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至少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定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4)矿井通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5)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7)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8)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10)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未缴纳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够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行政部门建档登记的。
(11)按照分类监管公布为c类矿井未整改完毕的。
(12)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13)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
(14)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五、复工复产验收的要求
(一)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在市、县政府复工复产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煤炭局牵头,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提出整顿措施,责令其限期组织整改。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62条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炭局要严格审批煤矿企业的复工或复产整顿方案,根据矿井的整顿工作量,批复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间,防止无限期整顿,甚至以复工、复产整顿为名擅自组织生产。对批复整顿时间到期仍然未申请验收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止整顿通知,查清原因后酌情处理。
(三)为了保证复工复产矿井验收质量,煤炭局要按照采、掘、机、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其他相关部门也必须按照验收标准配备懂专业,熟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保证其准确把握标准,严把验收关,确保验收质量。
(四)煤炭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要重点监管,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的矿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电〔2007〕4号文件要求,实行县领导包矿制度,局领导包片包矿制度,矿长在岗制度,投资者和矿长实行严格的注销假制度,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和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特派员现场监管作用,监管部门还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施工、生产,对未复工复产的矿井煤炭部门不准发放煤炭销售票,电力和公安部门要限制或切断电力、火工品的供应。确实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县、乡、矿,落实到人头落实到部门,保障煤矿安全。
(五)对已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驻矿安全特派员要实行现场管理,县、局包乡包矿负责人员要经常对矿实施巡回检查监督。
(六)市政府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要经常不定期的组织相关部门不间断的进行督查,明察暗访,对违规验收、降低标准验收、不按程序验收、监管失控、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权钱交易、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情形,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各县(区、市)煤炭局要做好复工复产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复工复产验收情况汇总,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