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心城区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管理,保证检查井正常使用功能,保障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通信井、消防井以及用于清掏、维修等各类作业井。
二、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分别按照《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道路管理权限的通知》(齐建发[2005]12号)划定的区域,负责检查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井产权单位和管护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是检查井责任主体,负责检查井的巡视、维修和养护等工作。
三、检查井出现问题后,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设置围档和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修复。
四、责任单位要建立检查井普查制度,明确日常巡查频率、抢修时限和标准,并对巡视、维修、养护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五、检查井必须有责任单位标识,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六、责任单位无力管护检查井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管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回填处理,并按照标准恢复路面。
七、建成小区规划用地内各类检查井,由物业部门同各专业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检查井专项交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付或不接收检查井。
已具备建管交接条件而管护单位拒不接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裁决机关认为检查井可以移交的,建设单位和管护单位应当在裁决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结移交手续;裁决机关认为检查井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检查井的移交条件,并在验收后限期移交。
在裁决以及完善检查井移交条件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办结移交手续,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由接收检查井的管护单位承担。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或者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井盖和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足额筹集好检查井专项资金,用于检查井的巡视、维修和养护等工作。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妥善处理。
十一、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员未履行检查井的巡视、维修和养护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对破坏、偷盗检查井设施或者擅自收购破损井盖或者检查井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县(市)、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