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的管理,规范回迁安置房产的交接行为,明确各城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提高回迁安置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回迁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回迁安置房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产局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统一实施产权、物业等房政管理。
市建委负责协调大配套设施、设备的验收与移交工作;市开发办负责协调小配套设施、设备的验收与移交工作。
市开发办、市房产局会同各城区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回迁安置工作,并协调办理房屋产权。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回迁安置房产的交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住房,其中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产权由市房产局直接管理;通过参加房改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个人产权的住房,产权归个人。
第五条 在回迁安置住宅小区中建设的商业网点,由市开发办在三年内代市政府直接出售并负责管理和维护,购买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三年后仍未售出的,由市房产局安排接收并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国有非住宅房产归口管理。
第六条 回迁安置住宅小区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一站四室”、农贸大厅、幼儿园、公厕等共用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移交,市房产局安排接收并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交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但对原有“一站四室”重新改建的,原有面积产权归所在城区政府,扩大面积的产权归市政府,使用及维修由所在城区政府负责。农贸大厅在移交时市综合执法局应及时清理马路市场,做好所在区域的“退路进厅”工作。
第七条 回迁安置住宅小区内的供水(含二次加压泵站)、供暖 (含二次加热站)、供电、煤气、环境卫生等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由市政府委托或交由各相关单位管理。
第八条 市开发办负责回迁安置小区验收及所建房屋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房屋验收合格后应当协调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和建设图纸交付市房产局建立房产档案。
第九条 小区回迁安置时,市开发办及各城区政府回迁安置部门应当及时与市房产局和市建委联系落实小区物业管理和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 各城区政府回迁安置部门在回迁户安置进户后应当将小区安置、房改售房和售房款存入市财政专户等资料报送市房改办,便于市房改办掌握房改动态,保证市房改资金存入,确认办理个人产权。
第十一条 各城区政府回迁安置部门应当组织回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持动迂时参加房改购房收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动迁协议书及按规定交纳的住房扩大面积部分交款票据、动迁安置单、身份证(原住房属于私有自建的还需提供原住房产权证明材料)等,到所在城区政府回迂安置部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各城区政府回迁安置部门持核定表及回迁户相关手续到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协调办理登记发证事宜。
第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协调各城区政府在回迂安置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并由所在区域市房产局所属的房产管理单位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下、半地下停车场由市房产局负责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回迁安置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修缮并承担费用。
第十五条 回迁户在办理个人产权时应当按届时房改成本价2.5%的比例交纳修资金。
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大中修费用,由市政府专项列支。
第十六条 回迁安置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备的维修、运行、管理所需费用10年内由市政府承担。费用通过国有非住宅房产收益、廉租住房租金及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资金等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市房改办协调各城区政府将动迁改造中为低保家庭提供的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并按廉租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 市政府投资建设房产的回迁安置工作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