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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8]8号)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1规定执行。

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人事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人才交流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格式见附表3)。实行收费公示前请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对不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在收费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从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1: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附表2: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
附表3:收费公示格式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1: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原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备注

 

 

 

桂价费字[1999]433号

桂价费字[2002]240号南价[2002]52号

 

元/人

10

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属降低标准。

 

 

未录聘的不能收费,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属分级审批。

1

 

与用人单位协商

 

2

元/人

500

 

3

元/人

300

 

元/人·月

5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代管党团关系。属维持原标准。

元/人·月

20

属降低标准。

 

 

属分级审批

 

 

1

元/人

5

2

元/人

10

 

 

1

元/人

40

2

 

 

元/人

70

元/人

120

元/人

160



 

 

 

1

元/人·次

50

属维持原标准。

2

元/人·次

10

属降低标准。

元/人

100

代理调动。属降低标准。

元/人·年

80

属降低标准。

 

属市场调节

1

  

2

  

 

属市场调节

十一

 

属市场调节

1

 

已交求职登记费人员免收门票费。

2

  

十二

 

属市场调节

十三

 

未在互联网发布不得收费。属市场调节。

1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2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3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十四

 

属市场调节

十五

 

属市场调节

十六

 

属市场调节



附表2:
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  日

单位性质

 

收费性质

 

公示方式

 

公示地点

 

公  示  内  容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范围

服 务 内 容

备  注

 

 

 

 

 

  

 

 

 

 

 

  

 

 

 

 

 

  

 

 

 

 

 

  

 

 

 

 

 

  

 

 

 

 

 

  

审核意见

 

 审核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1、单位性质: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企业组织等填列;2、收费性质:公益性、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划分填列;3、公示方式:按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公示形式填列;4、公示地点:指具体地点。如财务室、办证大厅、营业大厅、大院公告栏等。、5、本表一式两份报市物价局。收费项目比较多的单位可按本表《公示内容》式样自印附后上报。

附表3:(公示牌或公示栏格式)

(单位)收费公示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收费范围

服务内容

备 注

       
       
       
       
       
       
       
       
       

投诉电话:12358 南宁市物价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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