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李 康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宋晓天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 枫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关 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高 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何利顺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冯振年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韦吉田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韦 波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韩 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何小聪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沈德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赵 愚自治区广电局副巡视员
周广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莫雁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方南亭自治区红十字会副会长
凌茂娟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韦波同志兼任。
附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配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和监管政策,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农村卫生机构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自治区农业厅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确认,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
自治区编办负责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实施办法。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购进、使用及质量的监管。
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自治区残联负责动员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