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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黄沙矿、大淑村矿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冀发改能源[2010]17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黄沙矿、大淑村矿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
(冀发改能源〔2010〕1710号)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峰集呈〔2010〕45号文报来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黄沙矿矿井地质报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大淑村矿矿井地质报告》等两个矿井地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咨询论证,同意《报告》作为矿井生产及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的地质依据。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要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止透水事故发生。

二、生产中应进一步收集积累深部煤层气的相关参数,为煤层气的抽采提供地质依据。

三、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会逐步增大,在矿井采掘生产过程中,切实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检测与预防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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