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区律师公证执业检查的通知
(内司通〔2010〕90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了提高我区律师公证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全区律师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我区律师公证队伍创先争优活动、警示教育活动和服务三项重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自治区司法厅决定组织开展全区律师公证执业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0年11-12月。
二、检查内容
1、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创先争优活动安排、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党员践行公开承诺情况。
2、律师行业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警示教育活动安排、警示教育学习和问题查摆、整改情况。
3、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服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职能作用发挥情况以及落实司法厅《律师公证便民措施》(内司通﹝2009﹞28号)情况。
4、案卷质量检查。要按照《律师业务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第14号令)和《公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第10号令)、《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第11号令)的标准和要求,对2009年至2010年办结的各类律师、公证案卷进行全面检查。
律师案卷增加检查利益冲突审查审批程序;重大疑难案件讨论记录;重大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请示是否健全完备三项内容。
公证案卷着重检查三类要素式公证书应用情况和最近出台的行业指导意见的继承、强制执行、证据保全、房产委托等公证事项。
案卷质量检查是本次执业检查的重点。通过案卷质量检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部管理,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自身建设,推动创先争优活动、警示教育活动和服务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方法
1、听取创先争优活动、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情况汇报;
2、查看有关材料、学习和查摆记录;
3、个别谈话,征求办案机关及当事人意见;
4、查看案卷,对存在的问题,应现场交流指正。
(二)检查步骤
1、11月15日前,各盟市组织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进行自查。
2、11、12月份,各盟市组成有管理人员、律师、公证员参加的检查组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进行逐一检查。
自治区公证处、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公处、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组织检查。
3、自治区司法厅将在适当时间组织盟市管理人员、自治区律协、公协人员对盟市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1、各盟市司法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检查内容,列出检查条目,进行分值量化。检查条目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2、为了确保执业检查不走过场,抓出实效,各盟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力量到位,对本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进行全部检查,不留死角。
3、各盟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案卷自查率应达到100%;各盟市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案卷检查率一般应达到60%以上。
4、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推广;对存在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进行实地验收。
5、本次律师公证执业检查开展情况,将作为2010年律师公证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通过检查,各盟市积极为申报文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优秀案卷做好准备。
6、检查结束后,各盟市要将本地区执业检查情况在本盟市进行通报,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整改建议以及对自治区司法厅第10、11、14号令中有关执业检查标准的修改建议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