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考核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3号),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工业培大育强工程,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工业创新创业步伐,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培育目标
到2011年,力争培育一批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和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明星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强、资源占用少、节能降耗减排显著、社会贡献度高的优质企业。
二、培育原则
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择优培育、促进竞争。
三、认定标准
每年对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认定标准作修订完善,并在年初公布。
四、考核办法
(一)市明星企业:由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申报,经市明星企业考核组考核审查,市明星企业评定确认领导小组通过,报经市政府公布。
(二)市优质企业:由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申报,经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各县区前十名企业报市经委;每年6月,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环保局、国税局、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审核评分,并按得分多少为序认定30家左右企业,报经市政府公布。
市优质企业考核确认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认定30家左右,三年共计90家左右。同时,经认定的优质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若发生环保、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以及节能减排未达标的,取消其市优质企业称号。
五、奖励措施
(一)市明星企业:
1.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授予市明星企业家称号,对首次获得市明星企业家称号的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30万元。
2.销售收入规模奖励:销售收入规模指经市考核组考核认定的市内营业收入,当年达到30亿元的奖励50万元;每上一个逢5亿元台阶的再奖励50万元,超过两个及以上台阶可累计奖励;达到50亿元的再加奖100万元。
3.制造业增值税、所得税对当年财政新增贡献的奖励:某明星企业财政贡献增长奖励额=该明星企业当年制造业新增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本级明星企业当年新增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可奖励总额(单位:万元)。
(二)市优质企业:授予市优质企业主要经营者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对首次获得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10万元。
(三)市区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各县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在参与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考核中,应实事求是、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弄虚作假、虚报数据,一经查实,则取消其资格。
(二)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必须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和分析。
本考核奖励办法由湖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