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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13号)


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解决铁路护路联防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宁铁护办[2008]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央护路办“谁护路谁收费”的规定,由你办负责治安防范的石汝支线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呼鲁斯太火车站,可按宁价费发[2008]9号文件规定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对不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的“三农物资”的范围明确为:国家储备粮、化肥、农药、农膜。

三、集装箱(含自备箱)运输的货物,按箱核收铁路护路联防费:一吨箱0.70元,20英尺箱14元,40英尺箱28元,自备20英尺、40英尺空箱按重箱的1/2计算。

四、零担货物,每计费10公斤核收0.007元铁路护路联防费,一吨以下的零担货物不收。

五、本批复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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