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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14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哈政函[2007]59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其它规定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1号)执行。

此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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