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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2008年2月22日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范围

(一)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区前郭尔罗斯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1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

2.各农、林、牧、渔场及长山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前政办发〔2008〕5号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7元。

3.其他乡(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1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4元。

(二)调整范围。

享受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所有低保对象。

二、资金安排

提高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3月开始执行。原有的城市低保对象从2008年3月进行普调,每人每月增加17元。对以后发生的城市低保对象将执行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几点要求

(一)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县政府为困难居民办的一件好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把好事办好。

(二)县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根据《松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现有低保家庭及因低保标准提高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一次集中入户走访核查,做到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三)县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各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要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继续给予帮助和照顾。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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