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秀山府发〔200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制度,制定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医疗救助办法,简便快捷地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武陵之心、边城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等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户口并且在县境内居住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只救助重点低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二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一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慢性病(慢性病病种为《秀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的病种)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每年发给2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卡,持卡人凭卡可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在救助限额内就医购药。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其病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疾病,救助费用范围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
农村五保户患病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3000元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按6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农村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患病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1000元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按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四、医疗救助的办理程序
(一)日常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证和县及其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村(居)委会申请,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日常医疗救助卡。日常医疗救助每年11月申办下一年度医疗救助。
(二)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证明、医药发票及费用清单、病历、处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等有效单据,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申请,由乡镇民政办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由乡镇民政办支付。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县人民政府建立年度总额为500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1、争取中央和市级下拨医疗救助资金270万元;
2、县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230万元;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方式支付:
1、日常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一是用于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核拨至新农合医疗基金专户,并存入救助对象新农合医疗家庭账户,由新农合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二是用于资助城乡救助对象的日常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划拨各乡镇民政办,救助对象持日常医疗救助卡,凭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和医药处方,到所在乡镇民政办在限额内报销。救助对象的日常医疗救助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各乡镇民政办每月报县民政局审核一次,由县民政局划拨各乡镇民政办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城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秀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由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定点医院承担。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负责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县财政局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各乡镇要加强对民政办的领导,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不能用作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