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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局《关于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房地产网络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7]7号)至2008年2月1日止试行期已满。“南宁市网上房地产”开通运行及收费政策执行以来,正确地引导了开发企业和消费者的理性投资,增加了商品房供需的透明度,让公众及时了解到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动态。同时,开展网上商品房销售和网上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减轻了开发企业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工作效率。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8]5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中心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网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及相关价格信息等网络技术、信息等服务时,收取的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可按入网开发项目的备案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商品房(包括住宅房和非住宅房):1.40元;

经济适用住房:0.60元;

廉租房免收;

企业每增加一个用户密钥,按300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及企业承受能力双方协商确定。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包括“网上房地产”的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房地产价格公示、人员培训、网络使用与维护以及密钥制作成本等费用。

三、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不得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挂钩。你中心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申请入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网上办理备案手续或现场办理备案手续,现场备案不得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同时,应允许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方式上自主选择“网上销售”、“自建自售”和“委托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严禁强制要求企业入网销售房地产,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你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格式见附表2)。实行收费公示前请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对不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在收费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略)

附表2:收费公示格式表(略)

南 宁 市 物 价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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