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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8]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77号 2008年2月21日)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了配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实施,市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申报表增加“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第10栏)”。该栏填写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方式直接出口,且国家没有取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发票上的出口货物离岸价)。该栏不包含:转厂销售额、来料加工出口额、国家规定不予以退(免)税的出口销售额。

二、修改后的申报表从2008年7月份申报期起启用,请各单位利用6月份申报期做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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