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确保政府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市政府副市长张玲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少云、市政府信息产业办主任马金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国家保秘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新闻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信息产业办为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拟定工作计划、措施,为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编制提供指导,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建设,为各县区、各部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人事部门要把《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在2008年3月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信息产业办。由市信息产业办负责组织业务培训。同时,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全面启动信息清理工作、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之后正式上报市信息产业办备案。
(二)市信息产业办要在2008年4月2o日前完成信息公开平台的统一建设,按省政府统一要求,市信息公开网站由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面向公众的服务系统、面向信息公开部门的主动公开管理系统、依申请公开系统、面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统计监督系统构成,建设规模包括1个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八县一区和89个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子网站、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网站,均由市信息产业办基于“玉溪网”统一建设玉溪市信息公开网站公共平台。其中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可作为县政府信息公开子网站的栏目建设,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可作为上级主管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栏目建设。
(三)2008年5月1日起,各县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市信息产业办要尽快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划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免予公开的理由,并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区和各部门要参照全省统一的指南和目录样本,在信息清理的基础上,迅速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将指南和目录在政府门户“玉溪网”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发挥带头作用,先行一步,为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示范。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指南、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管中心必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并抓好应用管理,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畅通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建网站的部门应将公开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条例》规定要公开的信息交由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要在不断完善政府公报等传统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设施,拓展公共查询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三)根据《条例》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本级政府部门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要逐步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自2008年起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不按照《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要进行问责,并将其写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通报
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办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准备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未按照以上时限要求完成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