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进行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拟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0日,对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废物是否实行集中处置,是否向行政单位及时足额缴费进行专项检查。
二、整治内容
(一)医疗废物收集与运输。
1、各医疗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实施分类包装后,内部收集送至暂贮存地点,存放在处置单位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排放,同时也不得把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增加处理难度,严禁私自处置或随意丢弃。
2、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在本单位内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宜收集车辆通行、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将医疗废物和不宜处置的针头、手术刀等利器分别存放在处置单位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和利器周转箱内,同时要做好医疗废物存放地和暂时贮存设施的日常卫生消毒管理工作。
3、对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废弃的麻醉性、放射性、精神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医疗废物,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不在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范围内;对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付集中处置前必须就地进行消毒处理,否则不得放入医疗废物周转箱内。
4、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指定医疗废物交接专人,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搞好医疗废物的交接工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两份,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提供,每次双方交接时共同填写,分别保存,保存期为5年。
5、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搞好医疗废物周转箱和利器周转箱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因丢失或人为破损造成的损失,由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自行负责。
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及时收集和运输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收尽收。每天按规定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中收集和运输,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和专用运输车辆的标识、规格、型号必须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二)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及时收集和运输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进行集中处置。因交通不便、医疗废物量少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对处置后的残留物,要及时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卫生填埋。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集中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严防产生二次污染。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及时提供医疗废物周转箱和利器周转箱。
(三)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和收费。
1、收费标准。按照佳木斯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佳木斯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通知》(佳价发〔2007〕23号)有关规定收取。
2、收费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委托市垃圾处理中心负责按月收取。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按月足额及时缴纳,对拖延支付单位,将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三、整治要求
(一)切实抓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事宜的落实工作。市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环保、卫生、城管、新时代等单位抽调专人,联合组成落实小组,逐个医院落实上述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医疗单位要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开展工作,对推诿扯皮或拒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认真搞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核定工作。环保、卫生和垃圾处理中心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医疗单位床位使用率和门诊量进行核定和确认,并据此确定各医疗单位废物集中处置收费额度,同时要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从今年起,每年要对各医疗单位的床位使用率和门诊量确认一次,并作为下年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计算依据。
(三)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之日起,各医疗单位自备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一律停止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