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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办[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

为了有效地解决目前市区房屋拆迁中的矛盾,保障市区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款额,由拆迁人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为依据确定,并在此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300元的放弃安置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安置标准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房屋结构、成新、区位、楼层、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的差价。

1.结构差价。相同结构房屋之间不计算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照基准价格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差价的50%计算结构差价。

2.成新差价。按照基准价格中的成新系数为依据结算成新差价。被拆迁房屋成新系数低于0.8的,按0.8成新系数计算。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的,按照基准价格中的区位差价(以下简称“区位差价”)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差价。

4.楼层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的原则办理,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拆一还一”的同面积部分按上述原则计算结构、成新、区位、楼层差价。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超面积”)的:享受人均安置面积的部分(家庭人口3人及3人以内的按人均1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被拆迁人按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购买。对超面积无法分隔的部分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基准价格增加20%计价购买;超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基准价格增加40%计价购买。

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上述(一)项实行货币补偿。

6.“拆一还一”的安置房面积计算。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多层、小高层、高层的按照房屋面积利用系数计算安置面积:安置到多层房屋7层及以下的房屋面积利用系数为1;安置到小高层11层及以下为0.97;安置到高层18层及以下为0.95;安置到高层19层以上为0.92。

7.安置房产权。按本补充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面积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以下简称“有效证照”)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无有效证照但房屋所有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街道、区、市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拆迁现场公示后确认,可以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被拆房屋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

(二)按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拆迁补偿。被拆迁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被拆迁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有有效证照的房屋。一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

(三)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1)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照基准价格(剔除楼层系数)给予补偿;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被拆迁房屋经确认为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或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按照基准价格(剔除楼层系数)给予补偿;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3)有效证照面积和无证照但经确认为2002年8月15日前建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有有效证照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不予补偿。被拆迁人是本市城镇居民且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的唯一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四)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结构、人口、分户情况予以统筹安排进安置小区。

1.被拆迁人家庭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每个达到婚龄的子女可增补35平方米;

2.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以家庭人员为计算依据。人口较多、安置面积较大的拆迁户必须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有房源可能的可选择两套安置房;

3.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5平方米(包括达到法定婚龄子女的增补面积;下同)以内。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第一条(二)项第1、2、4、6目计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按照第一条(二)项第5目规定购买;

4.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人均35平方米或大于选定的拆迁安置房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有有效证照的,超出人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内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房屋经确认为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或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5.安置房产权。按本补充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此安置房在领取房地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交易价格(不低于上年同区位市场交易均价)的5%补交土地收益金及建设规费。

三、家庭人口按户口证件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且他处无住房。寄居户、空挂户以及拆迁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家庭人口计算和补偿的依据。

四、各类附属设施、其他补偿费

(一)各类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补偿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基准价格中的标准为依据计算,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标准为依据计算。

(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中不得再设立奖励资金。

五、全市所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的拆迁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发生的相关后果,由拆迁人承担一切责任。

六、芜湖市2008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仍执行《芜湖市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

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仍执行《芜湖市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重置价格计算。

八、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拆迁的地块仍按原标准执行。三山区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暂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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