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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函[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18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试行)为正式标准的函》(卫计秘〔2007〕921号) 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试行期1 年已满,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同意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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