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18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试行)为正式标准的函》(卫计秘〔2007〕921号) 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试行期1 年已满,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同意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