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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做好二〇〇七年度外部审计和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文字号】 湘保监发[2008]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做好二〇〇七年度外部审计和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21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将2007年度外部审计和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部审计

(一)各机构应高度重视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此项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各机构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附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承担具体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的联系方式。

二、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

(一)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二)2007年度监管费缴清时间: 2008年3月31日前。

(三)财政部为湖南保监局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

各机构应在规定时限之前将2007年度监管费全额汇入湖南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收费专用收据届时将由我局通知各机构领取。若无通知,今后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均照此办理,缴清时间不得迟于次年3月31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周畅联系电话:0731-2327658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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