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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机、铁路五项合计)不超过283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30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2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不超过34人,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7以内;非煤矿山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火灾事故不超过1人。按县(市、区)和行业分解如下:

(一)城区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下。

2、煤矿企业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7。

3、其它行业、企业无死亡事故。

(二)泽州县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下。

2、煤矿企业力争消灭较大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7。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7人,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4、其它行业、企业无死亡事故。

(三)高平市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人以下。

2、煤矿企业力争消灭较大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7。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8人,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4、其它行业、企业无死亡事故。

(四)阳城县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下。

2、煤矿企业力争消灭较大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7。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6人,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4、其它行业、企业无死亡事故。

(五)沁水县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人以下。

2、煤矿企业力争消灭较大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7。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4人,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4、其它行业、企业无死亡事故。

(六)陵川县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下。

2、煤矿企业力争消灭较大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7。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2人,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4、其它行业、企业无死亡事故。

(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所辖区域各生产经营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42人,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2、杜绝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死亡事故。

3、杜绝发生烟花爆竹死亡事故。

4、杜绝发生民爆物品生产死亡事故

(九)市煤炭工业局

1、全市煤矿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34人。

2、全市煤矿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3、全市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7以下。

(十)市国土资源局

1、杜绝已关闭矿(场)死灰复燃导致的死亡事故。

2、杜绝越层越界开采导致的死亡事故。

3、杜绝因无证非法开采导致的死亡事故。

(十一)市公安局

1、全市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运输、储存和焰火燃放杜绝发生死亡事故和一次轻、重伤5人以上事故。

2、杜绝大型公共活动发生因拥挤踩踏所致的伤亡事故。

3、杜绝生产经营单位或场所非法使用爆炸物品导致的伤亡事故。

(十二)市公安交警支队

1、道路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230人。

2、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不得超过重特大事故总起数的2%。

(十三)市公安消防支队

1、全市生产经营场所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2、杜绝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特大火灾事故。

3、控制重大火灾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不超过2起。

(十四)市中小企业局

1、全市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

2、其它中小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十五)市建设局

1、全市建筑施工行业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2、城市供热、供水、燃气等行业无死亡事故。

(十六)市交通局

1、所辖路桥、隧道施工无死亡事故。

2、全市公路客、货运输营运车辆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3、城市公交、水上运输作业和游船无死亡事故。

(十七)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

1、文化娱乐、网吧等营业性场所无死亡事故。

2、文化娱乐、网吧等营业性场所无重大火灾事故。

(十八)市教育局

1、全市校园内无死亡事故。

2、全市校园内无食物中毒、火灾、危房倒塌等所致的伤害事故。

(十九)市林业局

1、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伤亡事故。

2、火灾受害率不超过 0.03%。

3、火灾发生率不超过 3 次/ 10 万公顷。

(二十)市水利局

1、系统内杜绝发生死亡事故和一次 3 人以上重伤事故。

2、杜绝发生汛情误报、迟报事故。

3、杜绝发生重大人畜供水污染、中毒事故。

(二十一)市旅游文物局

1、旅游景区景点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一次 5 人以上轻、重伤事故。

2、所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无重大失窃、毁损、火灾等事故。

(二十二)市农机局

全市农业机械作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二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杜绝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各类特种设备导致的死亡事故。

(二十四)市城镇集体联合社

所属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二十五)市供电公司

1、系统内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重大供电事故。

3、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二十六)中石化晋城石油分公司

1、系统内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无火灾、爆炸、泄漏事故。

(二十七)市兰花集团

1、所属煤矿企业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2、所属非煤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二十八)市丝麻集团

1、集团所属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无一次 5 人以上轻、重伤事故。

2、杜绝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九)山西天泽煤化工有限公司

1、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一次轻、重伤5人以上事故。

3、无火灾、爆炸、泄漏事故。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授权开展安全执法工作,保证编制、人员、经费、职能、装备“五落实”。所有行政建制的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县(市、区)长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落到实处。

3、组织好“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重大隐患监控、分级管理、挂牌督办、限期治理销号、责任追究等制度,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地对策、措施。

全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经常性、不间断地开展以煤矿、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和非煤矿山等为重点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和跟踪回查。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总结,确保不走过场。

4、继续加大打“三非”、反“三违”、防“三超”的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安全许可、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5、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督促、引导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6、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当地媒体报道安全生产信息每月不少于2次(篇),每月上报市安委会安全信息不少于1篇,市级以上新闻报道全年不少于6篇。

7、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按照事故统计报告要求,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8、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加强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或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9、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所有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不断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例会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2、安全工作例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防范事故的各项工作。会议要有记录,重大事项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得到落实。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和活动,落实市安委会做出的各项工作决定。

3、组织好“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工作方案。经常性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范围进行督查检查,全年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不走过场。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5、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所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及时掌握和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和材料的上报工作,每年上报市安委会安全信息不少于6篇,企业报纸、杂志、墙报等媒体报道安全生产信息每月不少于2次(篇)。

6、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按照事故统计报告要求,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7、加强所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所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档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行业或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或桌面演练,适时组织实战演练。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未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

(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年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40分,工作目标60分。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其中得分90分以上(不含90分)的评为先进单位。凡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市、区)和市直及驻市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的单位,颁发奖牌,兑现奖金,其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5-10万元,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市、县两级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分别奖励10-20万元。

对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单位,兑现奖金,其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3-5万元,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市、县两级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分别奖励8-15万元。

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以及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市直单位、重点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可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分别划出15%给予奖励。

2、对本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奖励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五)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平稳发展。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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