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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2008年,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8〕4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查清基本市情市力,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本次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及各生产要素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国民经济各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为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为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在单位清查阶段要对我市境内所有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通过鉴别确定普查对象。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这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太原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成立普查小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建立普查工作包片制(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道办事处),并签订责任书。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及时督查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普查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因经费不落实影响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历次普查实际,普查工作经费应按辖区内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以人均不低于1.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市、区) 以人均不低于1.3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以人均不低于1.5元预算。2008年度经济普查经费到位率应不低于全部预算的70%。其余分年度拨付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市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普查宣传高潮,使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建立奖励机制。为调动全市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普查奖励机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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