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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


【颁发部门】 南充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
(南府办发〔2008〕1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加快消防队伍力量建设,不断推进消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共安全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消防力量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日益增长,消防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从我市消防力量建设看,消防警力、器材装备、抢险救援联动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及消防(队)站建设与适应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全市应建消防(队)站19个,实建7个公安消防站和4个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力量较为薄弱。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南充”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消防力量建设的重要性,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要求,准确把握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消防力量建设,为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加强消防力量体系建设

到“十一五”末,我市消防力量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成以现役制消防力量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联防消防队为基础,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工矿企业,辐射农村和旅游景区的城乡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一)重点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推进多功能发展。按照城市规划、城镇建成区面积、产业规模及其火灾危险性、人口、gdp总量等要素合理布局和配置消防站点,加快修订和完善消防规划,分期分类达到城市消防规划的消防站数量基本要求,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安全需求。各地特别是涉及的县(市、区)应按照政府专职消防(队)站补建计划明确建设任务并抓紧落实。新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应按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符合条件的建制镇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并根据自身需要建设专职消防队或政企联办的专职消防队。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和器材装备应达到执勤备战基本要求。已经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装备、场地不足的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建队模式可根据实际按照“以消防为主、多功能结合”原则建队,在承担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同时,拓展社会救助、消防宣传、安全检查等职能,探索一队多能、一队多用的运行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效能。要加强对消防(队)站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移交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管理。

(二)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工矿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大型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对生产储存规模扩大而专职消防力量不足的,应督促业主解决。对发展滞后、难以为继、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事)业合办、政府接管等方式进行建设,实现消防力量资源共享。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努力发展基层消防力量,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工作。城镇社区和专业消防力量不能覆盖、短期内确不具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乡镇,可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联防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建设义务消防队。各类学校可依托校园警务室和保卫部门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旅游景区可依托警务室和保卫部门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城市物业保安公司要增强消防安全保卫功能。要巩固发展城镇社区、单位、乡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综合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加强农村消防力量建设。

(四)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硬件建设,有效整合资源。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消防建设投入,确保消防部队营房、执勤车辆、器材装备、训练设施、基础设施设备等达到执勤备战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加强现役消防编制的使用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充实一线警力。完善调度指挥体系,把城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建成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消防抢险救援社会联动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联动和处置能力。

三、加大消防力量建设的保障力度

消防力量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

(一)保障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明确消防力量建设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城市、城镇建设中要将消防力量建设纳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要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认真搞好城市、风景区等消防规划编制,切实落实消防规划内容。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规划依法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对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重点消防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保障建设经费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本单位消防力量建设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保障,应由财政保障的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积极调整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常性、消耗性基本支出范围,结合本地财力尽可能提高支出标准。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等专项资金,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可酌情予以补助。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切实保障消防执勤备战需要,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消防力量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予补偿,无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着力改善执勤备战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消防队伍履职尽责的积极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发生工伤的,按《军人优抚待遇条例》等法规、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聘用文职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有关行业工资标准执行,其它补助、补贴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人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符合条件的申报烈士、荣誉称号。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切实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装备和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力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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