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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认证[2008]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活动的通知
(甘价认证 [2008] 42 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使我省价格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全面提升价格认证工作质量和水平,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创建活动。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2006-2008年)》要求,在总结我省近年来价格认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甘肃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标准和评分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我省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是做大作强价格认证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提高认证队伍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是促进价格认证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级物价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要充分认识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创建工作,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着实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困难,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使我省所有的价格认证中心达到规范化标准。

各级物价部门和认证中心要以深入开展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创建活动为抓手,按照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标准制定创建计划、明确创建目的、细化创建标准、落实创建责任制,深入扎实开展创建活动。

二、省物价局成立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全省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各市、州物价局负责对市、州价格认证中心和辖区内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推荐。各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达标后,由所在县(市、区)物价局以书面形式向市、州物价局推荐申报。

三、市、州物价局依照《甘肃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标准和评分细则》对辖区内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上报推荐函和申报材料(包括考核情况报告、考核评分表等)。

四、省物价局考核验收小组将于每年11月份开始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省局对考核验收合格单位进行命名,授予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称号。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标准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2006-2008年)〉》、《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机构独立,人员编制明确,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价格认证机构领导班子健全,工作得力,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设立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证、经济、技术或其他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市、州价格认证中心应配备7名(含在编和招聘)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价格鉴证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价格鉴证师2名以上;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应配备5名(含在编和招聘)以上人员,其中价格鉴证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价格鉴证师1名以上。

第六条 价格认证机构人员构成有合理的文化结构,市、州价格认证中心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第七条 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日常工作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加强业务学习,每人每年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业务学习不少于20学时;参加市、州或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不少于20学时。

第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委托受理程序和工作程序合法,不发生因程序问题而导致结论书失效的事故;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案件的办结率为100%;档案管理完善。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结论书等文书制作规范,不发生因格式问题而导致结论书失效的事故。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措施得力,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每年复核裁定案件不超过所办案件的2%。

第十三条 加强基层工作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执行价格认证工作报告制度,上报统计数字和认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各价格认证中心之间能及时交流工作经验、业务资料及各种信息,并保持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公务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无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甘肃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评分表

标准序号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分值

自评分数

考核分数

第一条

严格执行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5

  

第二条

严格执行价格认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5

  

第三条

机构独立运作;

3

  

人员编制明确;

3

  

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3

  

第四条

价格认证机构领导班子健全,工作得力,实行主任负责制。

5

  

第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人员:市、州不少于7名、县级不少于5名;

3

  

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专业技术人员:市、州不少于5名、县级不少于3名;

3

  

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师:市、州不少于2名、县级不少于1名;

3

  

全体人员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

2

  

第六条

市、州价格认证中心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5

  

第七条

办公经费有保障;

2

  

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

  

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配备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

  

配备工作用车。

2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公文处理、工作例会、考勤考纪、廉政建设、财务管理、集体审议、档案管理等制度。

5

  

第九条

每人每年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3

  

每人每年参加市、州或本单位组织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3

  

第十条

不发生因程序问题而导致结论书失效的事故;

5

  

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案件的办结率为100%;

5

  

档案装订规范、整齐、美观,装订率达到100%;

2

  

价格鉴证资料的归档率达到100%。

2

  

第十一条

不发生因格式问题而导致结论书失效的事故。

5

  

第十二条

每年复核案件不超过所办案件的2%。

5

  

第十三条

对下级或基层单位经常进行业务指导;

3

  

切实帮助下级或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

  

第十四条

上报统计数字和认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全面;

2

  

各价格认证中心之间能及时交流工作经验、业务资料及各种信息;

2

  

系统意识强,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

  

第十五条

无违法违纪问题。

5

  

总分

 

100

  

备注:不具备第一、三、五、六、十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不参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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