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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建[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黑建建[2008]6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近年来,通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不断加大建筑市场整治力度,使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好转。但是,当前我省建筑市场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新开工项目建设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为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制度,切实把好项目施工许可审查关。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必须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申领施工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了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已经达到了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并已备案。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满足建筑工程的要求;外省建筑业企业已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按照规定应招标的工程已经招标;施工企业为工程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已经签订了委托合同。
(七)已经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施工进度需要。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合同约定工程造价25%预付工程款的到位资金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严格审批条件,坚决杜绝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代替施工许可,出现先开工后办手续甚至不办手续的现象。对于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特别是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对于擅自开工的,必须依照《建筑法》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机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投资和政府融资的,必须到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一是强化招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政府清欠部门出具的未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又发生新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立即暂停或取消其招标活动的资格,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发生拖欠的,一律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在我省参加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施工企业带资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招标文件。二是强化招标文件审查。严格审查评标办法,计分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要重点审查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不合理价格招标问题。一经发现,取消其招投标资格。三是强化投标项目班子人员审查,重点审查投标项目班子人员的岗位证书是否与投标企业一致,以及项目经理的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证。四是强化评标专家监管。评标专家必须在全省评标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建立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制度。五是改进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建立招投标层级巡查制度。对中标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加大对招投标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努力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依法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从2008年起,凡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对使用无资质队伍、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价款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予以查处。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受理程序和立案处理机制、统计分析制度、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和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为防止出现“阴阳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建筑工程合同中不得存在减少或免除安全生产费用的条款或约定,有关工程款项中安全生产费用划拨时间、金额的约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财务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相关规定,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单位送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至五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
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除已经仲裁机构仲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外,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六、继续抓好清欠防欠工作,落实完善长效机制。在认真处理好三年清欠遗留问题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19项长效机制文件,要以健全信用体系为支撑,以加强法制建设为保障,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清理与防范并重的原则,从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合同备案、在建项目资金监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入手,重点抓好8项长效机制的建立工作:(1)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2)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3)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进一步加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算的监管力度;(4)加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施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力度,切实做好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5)加强施工许可监管,从源头上控制拖欠问题的发生;(6)严格执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管;(7)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8)继续抓好《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继续抓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调查工作。

七、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抓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提高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提高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求竣工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深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并进行跟踪管理;三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把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关。创新质量通病治理思路,坚持管理通病、工艺通病和实体通病并重治理,加强节能减排工程质量监督,大力推进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八、加大建筑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81号),切实加强对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查处招商引资项目、城乡结合部项目、经济开发区项目、边远县(市)项目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必需手续,不按规定参加招标,或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搞明招暗定,以及无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问题。对于不履行建设程序,特别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予以处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作出处理,特别是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九、推进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为工程建设服务,为市场各方主体服务,为建筑业发展服务的理念,下大力气推进管理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学习,正确处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关系,使监管工作服务于发展的大局,服务于地方政府工作中心,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力量。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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