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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颁发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大建安发[2008]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8]2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现将市建委2007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安发〔2007〕14号)调整如下:
第十二条“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调整为“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统计上报伤亡事故,参加伤亡事故调查,从建筑行业管理方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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