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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六项考核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08]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六项考核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34号 2008年2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5号)精神,切实做好2007年度六项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考核评价对象

1.对设区市的考核评价。由省直各牵头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将各设区市各项得分及相关数据报省统计局复核、汇总,计算出各设区市六项考评的各单项得分,再按经济发展占60%,民生工程、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各占10%,社会发展占8%,社会稳定、政务环境各占6%的权重,计算出各设区市的综合考核得分,并按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列。对综合考核评价前3名的设区市给予表彰奖励。

2.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价。分别评出六项考核评价综合先进县(市、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农业发展先进县(市、区)、民生工程先进县(市、区)、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各10名,给予表彰奖励;对财政收入超10亿元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已评为综合先进的县(市、区),不再参加除财政收入超10亿元县(市、区)以外的单项奖的评选;参加单项奖评选的县(市、区)最多只能参加两个单项奖的评选。

一是六项考核评价综合先进县(市、区)。由各设区市将推荐参加评选的县(市、区)名单及有关数据报省统计局复核。其中:赣州市推荐5-6个县(市、区),南昌、九江、上饶、宜春、抚州、吉安各推荐3-4个县(市、区),景德镇、萍乡、鹰潭、新余各推荐1-2个县(市、区)。经省统计局核实、汇总后,按经济发展占60%,民生工程、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各占10%,社会发展占8%,社会稳定、政务环境各占6%的权重算出综合得分,再按得分高低排名,将前15名报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综合、平衡,提出先进县(市、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二是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农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由省统计局按省里2006年的考评办法,分别将排名前12位的县(市、区)名单报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综合、平衡,提出先进县(市、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三是民生工程先进县(市、区)。由省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排名前12位的县(市、区)名单报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综合、平衡,提出先进县(市、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四是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提出排名前12位的县(市、区)名单报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综合、平衡,提出先进县(市、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五是财政收入超10亿元县(市、区)。对财政收入首次迈入10亿元行列的县(市、区)和财政收入原已达到10亿元、且2007年财政收入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名单由省财政厅提供,报省政府审定。

二、科学细化考评内容

省直各主管部门要科学细化考评内容,采取适当的方式将考评的内容、方法及时告知各设区市,并抓紧组织实施。在制定具体方案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注重结果的原则。即只对工作的最后结果进行考核,不考核工作的过程。二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即考核有代表性的、全局性的重点工作,不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三是把握导向的原则。即考核时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到全省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情况,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1.关于“粮食总产量”指标。鉴于2007年度下达的各设区市粮食生产计划增幅相差较大,现调整为以各设区市2006年的粮食实际总产量为参照,2007年的粮食实际产量达到了2006年粮食总产量的,即为完成了目标,每超过1%加1分,加至满分10分为止。2008年此项指标的考评则按当年下达的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2.关于“非正常进京上访”指标。取消对“批次”的考核,即只考核非正常进京上访的人次,权数调整为15。

3.关于政务环境满意度、公众安全感指数和“民生工程”满意度指数等三项民意调查。因岁末年初我省遭受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各级抗灾救灾的任务十分繁重。为了确保全力夺取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三项民意调查不再进行。其中:政务环境满意度采用2007年开展的民主评议行风政风的综合数据,由省监察厅负责评分;公众安全感指数采用省综治办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民意调查的综合数据,由省综治办负责评分;“民生工程”满意度指数由省民生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各设区市民生工程完成情况确定得分。民生工程的考评结果分别由民生工程八个方面工作牵头部门研究确定。

4.关于中央或省属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问题。对中央、省属企业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责任由企业和所在设区市各承担一半。即:中央或省属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按考评办法对所在的设区市和县(市、区)每起扣2.5分。

5.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界定问题。按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函》(赣府厅字〔2005〕125号)为依据进行考核。

6.关于“新增造地”指标。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造地计划任务并验收合格的,按照考评办法计算加分;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加分因素。

7.关于“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直接考核省直单位的高速公路、铁路交通和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死亡人数均不列入设区市考核计分。同时,由于年初下达重特大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时,火灾、水上交通控制指标未分解到各设区市,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不列入设区市考核计分。

四、表彰奖励

以省政府名义下发表彰决定,对评为先进的设区市、县(市、区)给予表彰。同时,对获得综合考评前三名的设区市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综合考评先进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对财政收入超10亿元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中初次达到2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其他各单项奖的县(市、区)各奖励50万元。

五、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

1.各设区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六项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把六项考核评价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评价时注意统筹兼顾,通过考评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精心组织,严密实施,严格要求,对具体负责的考核评价指标要加强指导,严谨操作,对上报来的数据要认真核查。

3.省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在2月25日前按照《实施方案》,将各设区市各项得分及相关数据报省统计局复核、汇总;各设区市政府在2月25日之前将推荐参加评选的县(市、区)名单及有关数据报省统计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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