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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14号)


市属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2月1日起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表)。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1、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设立的价格公示牌等设施,应长期固定设置,方便群众查阅。凡是价格公示中没有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2、各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对医疗机构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3、附表内为三级医院价格。三级乙等医院按不超过三级医院价格的95%执行,三级医院在院外开设的门诊、社区服务中心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5%执行;二级医院(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院等三家医院除外)按三级医院价格的90%执行;南宁市第七人民医院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执行;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院等医院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5%执行;华侨投资区医院的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3%执行,综合医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85%执行;二级医院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服务中心按三级医院价格的75%执行;一级医院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0%执行;一级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三级医院价格的70%执行。

附表:南宁市降低的部分医疗价格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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