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8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按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字[2007]2号)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这次认定工作将按照新的标准和考核办法,采取“严格标准、不分指标、县市审核、专家评审、媒体公示、领导小组认定”的方式,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重新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按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工作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将拟申报企业,在认真征求农(林)业、发展改革委、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经政府主管领导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审核意见、相关材料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工作情况。
已组建集团公司的企业,均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其所属子公司不另行单独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各地在组织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工作中,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那些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推荐上来,确保省级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填写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同时通过邮件形式发至chenbing725@hotmail.com。
(二)报送申报企业申请书2份(格式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
1、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500字左右);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6、生产基地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7、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8、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10、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11、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iso9000质量认证等);12、产品品牌、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县、市两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和多方征求意见等方式,把好审核关。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在申报和评审期间,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有关个人来人来访。
邮寄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内省农业厅
单位名称: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330046
联 系 人:谌 兵
电话:0791-6225521 6221545(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