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燃气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忻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城市燃气安全稳定运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发挥现有资源效益,稳定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燃气发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城区优先发展天然气,周边工业项目重点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为补充的原则。

2、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3、坚持“统一规划,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按照现有规定对我市城区天然气实行分片特许经营,即以和平街为界南北分片,特许忻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北区,忻州市煤气供热公司在南区进行经营,由市建设局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签定特许经营协议。

三、我市天然气由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对省公司统一定立合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市煤气供热公司要签订供气协议书,由市煤气供热公司在天然气专项规划的和平街次高压管线建立阀门控制室,安装计量表,向天然气公司计量付费。南北两区内各自负责按天然气专项规划进行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人工煤气的置换及新用户的发展。

四、为合理利用燃气资源,城区内新发展居民用户原则上以天然气为主,人工煤气逐步用于采暖供热和工业项目。

五、市建设局要加强对现有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管理工作,避免企业间无序竞争,减少安全隐患。鼓励在城区周边发展用户,在天然气规划期内不得新建液化气贮配站,对现有企业要逐步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六、市建设局要按照《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包括管线)、销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建设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七、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八、质监、安监、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