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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深知[200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知〔2008〕30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运输、仓储或者批发侵犯其著作权作品的。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五条 被举报的专利和版权违法行为必须是未被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知晓,且有确定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应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按查实违法货值的1%-2%予以奖励,每案最多2000元;

(二)举报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按查实违法货值的2%-4%予以奖励,每案最多5000元;

(三)举报制作、运输、仓储或者批发侵犯著作权作品的,按每件0.2元予以奖励,每案最多5万元。

被列为全国、全省重大要案的,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举报奖金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发放;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向举报人支付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名,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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