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5日)废止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贸工法字〔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以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名义清理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的21个规范性文件以及2001年以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名义(注1)发布的2个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注1 2003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关职能,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原市经济贸易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经济贸易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均改为贸工部门或贸工局。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深经发〔1998〕52号 1998年7月9日)
(深经发〔1998〕52号 1998年7月9日)
各区贸工部门、各有关企业: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出口,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我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众多,料、件的需求量大,这些料、件如能部分使用国产料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增加出口值,降低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
二、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可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贸工部门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市贸工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签署意见,企业据此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购买国内原材料所需费用,必须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兑换的人民币。
四、提交国内购料申请时应备齐下列资料:
(一)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加工单位的特准营业证或营业执照;
(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三)外商委托加工单位购料的委托书;
(四)加工单位的国内购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商务单位加具意见);
(五)国内购料清单(一式三份)。
五、加工单位受托在国内购料时,应要求国内料、件供应商出具有效发票,合同执行完毕,一同报海关申请核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内购料申请表(略)
关于印发《“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发〔1996〕65号 1996年8月16日)
(深经发〔1996〕65号 1996年8月16日)
各市属、驻深商务单位: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贸工部门、市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结汇管理,堵塞工缴费统筹过程中产生的漏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三来一补”业务的商务单位(以下简称商务单位)统一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属下支行级机构开设一帐户办理工缴费结汇业务,商务单位结汇时应在有关凭据上注明此项外汇为“三来一补”工缴费。工缴费结汇收入由中国银行根据市政府规定的上交比例办理分成,市属和驻深“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上缴市政府比例为10%,统一划入市财政局外经处在中国银行红岭支行开设的人民币专户。
二、市贸工部门将根据总协议(合同)和实际情况,核定每一个“三来一补”企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凡因职工人数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结汇基数变化的须由主管商务单位报市贸工部门审核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仍按原核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按时结汇。
三、市贸工部门、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三来一补”工缴费结汇的统筹管理工作,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结汇、为逃避工缴费统筹而转移结汇的“三来一补”企业或商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注1)。
四、(此条删除)(注2)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驻深的“三来一补”企业和商务单位。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1 此句原文为: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结汇、为逃避工缴费统筹而转移结汇的“三来一补”企业或商务单位给予重点监督和管理。
注2 此条原文为:四、对遵纪守法按时结汇,且年工缴费达100万港元以上的“三来一补”企业,将在审批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时给予优先考虑。
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发〔2000〕67号 2000年11月22日)
(深经发〔2000〕67号 2000年11月22日)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市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订了《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1996年8月30日发布,2000年11月22日修订)
(1996年8月30日发布,2000年11月22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产品定义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成功并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试制计划的称为国家级产品。在广东省和我市首次试制成功并经市贸工局组织的新产品鉴定或经市科技局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称为省、市级新产品。
二、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项目范围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名单:
1.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产品;
2.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经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新产品;
4.节能降耗、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果显著的新产品;
5.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6.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名单:
1.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
2.以引进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和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传统手工艺品;
5.能耗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6.对于结构性能没有明显改进,只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7.已大批量生产的产品;
8.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和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三、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的内容
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2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参照税务部门核实的新产品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纳税额、新增增值税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25%)的50%以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四、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项目的申报和核准程序
(一)每年10月份由市贸工局会同科技局联合发文通知企业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补助申报表》;
2.新产品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取得《新产品鉴定证书》的产品到市贸工局申报,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产品到市科技局申报。两局共同编制“享受优惠项目预选清单”。
(三)由市贸工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核准编制“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项目名单”,并由五局联合发文下达。
(四)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补助核准依据。
1.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优惠期内缴纳的所得税额及增值税额将作为享受财政优惠补助的主要依据。因此,经市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真实反映生产成本、销售额和经营利润。如果企业不能按国家税务机关要求单独核算新产品项目的各类销售额、销项税额或核算不实的,不能享受当年财政优惠。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优惠资格。
2.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
在地产地销减免税收政策保留情况下,一般销售是指境内特区外销售,若取消,则指境内销售。
新产品应纳增值税=新产品一般销售额×适用税率-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
如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计算其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办法计算: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
(五)企业凭“项目名单”和经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新产品优惠补助。
(六)新产品优惠补助项目,其优惠期从批准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年度开始计算。
(七)企业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资金应设专户核算,按规定必须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办法由市贸工局商有关单位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经通〔2000〕79号 2000年5月25日)
(深经通〔2000〕79号 2000年5月25日)
各区贸工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持续发展后劲,由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4个部门联合制订《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方案,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估办法》的要求,规范我市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指在工业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产品设计和试验的技术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组建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主体;强化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以通过承担我市重点技术开发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通过进行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技术中心任务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技术中心成立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二)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三)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业技术开发人员至少有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四)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完善。
(五)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3.5%以上;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折旧范围。
第四章 技术中心申办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申请表》和《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将上述资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报送市贸工局一式一份(注)。
第八条 市贸工局与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九条 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专家意见,对专家同意组建技术中心的单位,由上述部门联合发文批准同意该单位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贸工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九条 每年1月底前,企业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如实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区属企业应由区贸工局加签意见),报市贸工局。
第二十条 市贸工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2年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年度考核者,则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的资格(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见表1、表2、表3)(略)。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或考核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支持:
(一)对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优先推荐列入组建国家级技术中心,技术中心基础设施投资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级及市级技术中心,市政府分别资助500万元和300万元。
(二)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可按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程序办理免征手续。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改项目优先列入我市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和挖潜改造项目计划。
(四)技术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优先列入我市“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名单”。
(五)对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申请表》和《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将上述资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报送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一式一份。
关于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外资〔1998〕41号 1998年8月2日)
(深外资〔1998〕41号 1998年8月2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利用外资统计》的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必须定期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企业及时、全面、真实地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各级政府掌握利用外资整体情况,制定正确政策措施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稳步、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资统计工作,规范外资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强化统计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从1996年起,我市已开始实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向规定的外资统计归口管理单位报送外资统计报表时,受表单位须在送表企业持有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市贸工局、统计局统一印制)上签收,对不按规定按时、定期报送报表,或《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中没有外资统计主管单位签收记录的,市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
二、外资统计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外商投资企业要指定相应的内设机构,安排懂统计或财会业务的人员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三、有关外资统计报表填写要求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须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半年报);部分以企业名义向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和其他公司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其境外借款额加注册资本超过批准投资总额的,还须填报《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情况月报表》。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填报要求:
1.“外商实际投资”是指外方历年和当年实际认缴的注册资本的累计数,历年累计数包含报告期当年累计数,当年累计数要单列。同时要在国别栏中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地区)及投资金额。如果一个公司有两个以上股东,且不属一个国家(地区),应分别注明国别(地区)名并填列相应的投资金额数。
2.“中方实际投资”是指中方股东实际认缴注册资本之和。
3.本表中“企业境外借款”是指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金融机构、公司或股东借入的生产经营资金。该境外借款的数额加上注册资本超过批准的投资总额的,其超过部分填《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上报。
4.“企业境内借款”是指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向国内金融机构(含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
5.凡注册资本已全部认缴到位,并已向外资统计主管单位上报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的企业,该月报表可以每半年报一次。如企业有增加资金到位或有境内、境外借款发生,则要及时填报《投资情况月报表》。
6.此报表应于每月的28日(原规定是月后5日之内)之前报送到指定的汇总单位,报表报出后又到位的资金,结转到下月填报。
7.报表表头和表下面的补充资料,如企业代码(指打印在98年换发的批准证书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成立日期、地址、电话、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等,都要填写。
8.本报表的金额单位是"万元"和"万美元",不可把财务报表上以“元”为单位的数字直接填到以“万元”、“万美元”为单位的指标栏;货币币种不一致时,要根据当时汇率折算。
9.外资统计的报表的各项数字都保留整数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填报要求:
1.本报表为半年报,每年报两次,即3月底以前报上年全年数,7月20日前报当年上半年数。
2.本表中“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不可等同,“负债总额”中不包含“资本负债额”。
3.本报表表头和表下面的补充材料、小数保留位数、金额单位等的填写要求与上一条的“7、8、9”相同。
四、报表报送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按企业注册地报所在区或镇经发办,由其逐级汇总报市贸工局。
注册地址在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工业区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分别报上述单位,由其汇总上报市贸工局。
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深外资〔1999〕107号 1999年11月14日)
(深外资〔1999〕107号 1999年11月14日)
各区贸工部门、统计局,保税区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市属一类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外资在我市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外资统计是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全面、真实的外资统计数字,是各级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正确把握利用外资形势,进行科学决策,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已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调整为利用外经贸部门的资料进行综合”,1998年10月,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798号),省外经贸委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8月也两次就加强外资统计工作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对外资统计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特别是对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计算机配备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为外资统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适应新时期外资统计工作的需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外资统计工作文件的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对外资统计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外资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建立市、区、镇(街道办)三级外资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网络。各区贸工部门、镇(街道办)经发办负责本辖区的外资统计工作,收集、汇总单位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统计报表以及来料加工利用外资报表,逐级上报市贸工局,抄报同级统计局,依法行使外资统计监督职能。
二、各级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按照省外经贸委粤外经贸资管字〔1998〕074号、〔1999〕035号文的要求,各区贸工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一名兼职统计员,镇(街道办)经发办配备一名专职统计员;上述各部门还应配备一台电脑和moden,专门用于外资统计和与上级主管部门“点对点”连接,实现全市外资统计网络化管理。
三、企业报送报表渠道。
(一)除本条(二)、(三)、(四)所列情况外,无论中方股东隶属哪一级、无论哪一级审批、无论什么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均报所在区或镇(街道办)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具体由各区贸工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规定)。
市属一类企业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向企业住所地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上报。
(二)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工业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报所在保税区管理局和高新办、大工业区管委会,由其汇总后报市贸工局,抄报所在地区贸工部门。
(三)蛇口工业区、南油开发区和华侨城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由南山区贸工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四)上市中外股份公司和发行b股的股份公司,内资企业向国外公司转让股权不足25%的,其外资报表由公司直接报市贸工局。
(五)市属一类企业及其控股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利用国外商业贷款、政府贷款兴建的项目,由市属一类企业填写《利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直接报市贸工局。
四、实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每个企业发一本由市贸工局、统计局印制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企业报送报表时,由受表单位在《登记手册》上签收盖章。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年审时,应出示《登记手册》检查。
对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有关部门应责令企业到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补报统计报表,接受处罚后,方予受理有关业务申报。
五、严格依法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作开发项目,以及有对外发行股票、债券和对外借款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向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填报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的,由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企业有权拒报。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