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全国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二轮修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地方志记载面广、资料齐全、内容丰富,是“地方百科全书”。做好修志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市第二轮修志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构建依法修志的新格局,为促进我市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历史借鉴、智力支持和信息服务。
第二轮修志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修志原则。要按照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各级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领导、主管职责,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提供支持,着力形成依法修志的长效机制。
(二)坚持存真求实原则。贯彻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记述抚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及经验教训。
(三)坚持质量第一原则。把精品意识贯穿到第二轮修志工作全过程,努力推出具有重要存史价值和应用价值,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修志成果。
二、主要任务
我市第二轮修志的时间断限为1986-2005年,编修工作原则上在5年内完成,最迟至2012年末结束本轮修志。主要任务:
(一)编纂市志、县区志及各类专业志
1.续修《抚顺市志》(1986-2005)。第二轮修志中,《抚顺市志》(1986-2005)计划编修4卷5册,即《抚顺市志·政治卷》(单册)、《抚顺市志·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卷》(单册)、《抚顺市志·社会综合卷》(单册)、《抚顺市志·经济卷》(上、下册)。
2.续修(创修)县、区志。在第二轮修志中,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顺城区要依据《辽宁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的安排,完成续修任务。续修的县、区志原则上为单卷本,字数以100万字左右为宜。首届修志未能编修区志的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要在第二轮修志中创修各自的区志,其断限原则上为上限溯源,下限截至2005年末,卷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卷本,字数以150万字左右为宜。
3.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院校志等各类专业志。在编修市、县区地方志的同时,提倡有条件的市直属部门和事业、企业单位编修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院校志等专业志。编纂方案须报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社会修志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二)编纂地方年鉴和地情书
年鉴是地方志的有机组成部分。结合第二轮修志工作,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要做好抚顺综合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提供高质量的鉴稿,把《抚顺年鉴》办成本地区高水平、权威性强的年度性地情、市情信息库和百科全书。各单位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计划地选择若干课题,开发利用方志资源,组织编纂各类地情书。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顺利完成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领导。开展第二轮修志是指令性任务,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本级志书编修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编修工作体制,落实“一纳入、五到位” 要求,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议事日程,确保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科学制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主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修志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第二轮修志任务落到实处。
(二)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及各县区要强化指导、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职责。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精心编制修志规划和实施方案,为第二轮修志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导和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组织专家会审、难点攻关,着力提高队伍素质和志书质量;积极开发、利用方志资源,把修志与读志用志和建设“地方文献”、“地情资料”、“区域研究”三个中心结合起来,在创新与服务中不断增强方志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三)市、县区要成立修志编纂委员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编修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编纂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修志工作并担任副主任。编纂委员会下设编纂机构。编纂机构可实行总编、主编双层负责制或主编负责制。选配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情况、精通业务、文字功底较强的同志担任总纂和主编,选配好责任编辑。配备若干编写人员,组成编写班子;积极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切实解决修志经费、办公设施等保障问题;科学制定编纂方案,实行以“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奖惩”为内容的承编责任制,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督促,及时解决修志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坚持质量把关和审查验收制度,认真做好志稿送审前的审查把关工作。
(四)把握时间,注意进度,按照抚顺第二轮修志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修志任务。第二轮市志编纂出版,已从2007年起,进入全面组稿和组织编纂阶段。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加大组稿力度,对市志稿进行编辑加工和总纂,2008年上半年完成《抚顺市志·政治卷》的编纂、送审和出版工作;年底完成《抚顺市志·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卷》的编纂、送审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4卷5册《抚顺市志》的编纂出版工作。承担《抚顺市志》(1986-2005)撰写任务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修志职责。要按照《抚顺市志》篇目设置及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责任落实、队伍落实、方案落实、培训落实、保障落实和工作指导落实,按时将《抚顺市志》稿件报送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县、区志续(创)修工作要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编纂出版工作。其中续修的抚顺县志、新宾满族自治县志和顺城区志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清原满族自治县志已于2007年内出版发行);创修的新抚区志、望花区志、东洲区志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续修或创修的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院校志等专业志也要在2012年底前出版。
(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志书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把好第二轮修志质量关。各级政府及其地方志办公室、各承编单位要坚持和完善领导责任制、主编(总纂)责任制、质量考核责任制、一评三审制、督查通报制等工作制度,规范编纂、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抚顺市志》经市地方志领导小组审查验收后,须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出版;县区及各部门志、专业志、厂矿志等,经本级编委会和主要领导审定后,须报市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出版。未经审查批准的志书一律不准出版发行。各县区、各单位承担撰写的《抚顺市志》稿件,要严格按照《抚顺市志行文通则》的要求撰写初稿,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报送。本地区各类志书要在出版后3个月内,依法报送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修志工作提出的编修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完成。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修志工作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具体指导,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市第二轮修志任务。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