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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池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河政办发[2008]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河池市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1月中旬以来,我市受北方强冷空气南下影响,发生了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了农村居民房屋大量倒塌和损坏。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规程》及自治区民政厅灾后重建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确保2008年6月底前所有因灾倒房的群众都能全部搬入新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将党和政府的积极组织引导与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在建房过程中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重建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各项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二、恢复重建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在今年6月底以前,确保全市倒房户每户至少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牢固住房,使所有因灾倒房群众能全部搬入新居。

三、帮扶对象、帮扶原则和程序

帮扶对象:农村居民中因灾住房全部倒塌的家庭。因受雨雪冰冻灾害侵袭,居民住房已没有使用价值,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房户。居民在某一居住点的房屋因灾全部倒塌,但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帮扶原则:(1)坚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倒房户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民政审定确定救助对象及分类帮扶的原则。(3)坚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原则。

帮扶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四、规划和选址

各县(市、区)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国土等部门搞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灾民尽量集中规划建设灾民新村,不集中建房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新建住房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居民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的设计要合理,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但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

五、自治区帮扶的补助标准

自治区统筹各方面的资金,总体上按全倒房户实数每户平均3000元予以补助。但要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元;

(二)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

(三)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

(四)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配套补助。

自治区的补助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变动标准为准。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帮扶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要求,在自治区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投入资金予以配套,配套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自治区的扶持数额。要切实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缺口。

七、倒房户的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自治区的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

八、扶持的优惠政策

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地方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凡灾民恢复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九、组织实施

(一)明确组织领导。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倒房恢复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和有关县(市、区)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委会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获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向得到认定的建房补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并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救助对象凭补助证分期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政府补助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建立倒房户恢复重建台帐,内容包括:重建户主姓名,所在乡(镇)、村、屯,所补助的资金数量,以县为单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需要,有选择性地在电视台上进行公布,运用媒体履行监督职责。

(三)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各县(市、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市、区)直属部门包村的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重建房屋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四)认真落实好对口援建帮扶工作。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把对口帮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工作得到多方援助。要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特别要认真研究并部署好有关组织、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特困户和困难倒房户恢复重建的对口帮扶工作,以弥补农户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要把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村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困帮扶,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

(五)加强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查,定期组织人员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为切实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市从3月15日起建立恢复重建每20天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对应市级通报制度的要求,每20天将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情况报送市民政局救灾科,市民政局救灾科电话及传真:2282373,电子邮箱:hchdg@gxmzt.gov.cn,由市民政局救灾科汇总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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