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沈阳市工商局关于规范家政服务管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家政服务协会,各家政服务企业:

为保护家政服务业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产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根据《合同法》、《劳动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家政服务管理促进家政服务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家政服务培训力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一)免费开展家政服务培训。凡我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离岗职工、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人员、残疾人、征地变户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均可持以下相关手续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培训机构(见附件一),就地就近、随到随学,报名参加免费的家政服务培训: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

2.企业离岗职工需持企业开具的离岗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残疾人、征地变户人员需持相关证件或《失业证》及本人《身份证》;

4.进城务工农民需持本人《身份证》;

对以上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经所在街道认定后,可持本人《身份证》参加免费家政服务培训。

对已在家政服务公司登记的从业人员,由家政服务单位组织免费参加家政服务专业培训,或由本人持身份证就近到指定家政服务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免费培训。

(二)家政服务培训专业课程设置。家政服务培训分为家政服务专项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1.家政服务专项技能培训。根据我市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可开设月嫂、育婴、病老护理、家庭保洁、家务技艺、营养配餐、家餐制作、居家养老等专项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分为公共课和专项技能培训课。公共课内容主要培训职业道德、文明礼仪、待人接物、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等相关方面的常识。家政服务专项技能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和夜校制,也采取滚动式、插班式的培训方式。要注重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以操作技能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重点强化培训学员实际操作技能能力的训练。培训结业后应进行专业理论考试和服务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2.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我市家政服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家政服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员基本知识、家庭礼仪、操持家务、看护婴幼儿、照料老人、看护病人及护理孕妇与产妇等基本服务技能。

中级家政服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员基本知识、家庭礼仪、操持家务、保育婴幼儿、护理老人、护理病人及护理孕妇、产妇与新生儿等专业服务技能。

高级家政服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员社交礼仪、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庭休闲娱乐等专业服务技能。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依法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家政服务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

(二)建议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家政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应当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家政服务协议(见附件二),家政服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劳动条件、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

(三)家政服务业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我市家政服务经营单位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时,必须严格审核拟从事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证》。对上述“三证”不全的人员,不得从事家政服务。

(四)经营者应对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对有意从事家政服务且已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或已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经审核认定后,对服务人员实行登记,并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档案。市家政服务协会对会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为服务人员缴纳保险,保障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经营者应为服务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家政服务经营者应依法为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程序、工伤认定和保险待遇等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检查。

(二)经营者应组织服务人员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服务人员,到商业保险公司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个人支付。服务人员对消费者家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偿。家政服务单位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情况,由市家政服务协会负责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四、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联络站,指导处理争议纠纷

(一)经营者和家政服务人员发生争议的处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家政服务协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联络站,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处理经营者与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纠纷,依法维护家政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与经营者或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消费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或家政服务人员发生的消费纠纷或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和协调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纠纷或争议,依法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与经营者或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也可由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合法权益。

附件一: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名单

附件二:家政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

沈阳市劳动保障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名单
沈阳市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名单
培训机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备注
沈阳市百强技术学校沈河区大南街226号24129921 
沈阳第三干休所再就业培训基地铁西区沈辽路38号25647827 
沈阳润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沈河区大西路79号62462038 
沈阳市社会家政就业培训学校沈河区朝阳街127号22724949 
沈阳安运人才培训学校大东区小什字街6号24342770 
辽宁省工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沈河区北站路118号22581081 
沈阳市妇女会馆沈河区小南街166-3号24129832 
沈阳市文化宫职工学校和平区民主路72号23864053 
沈阳市育工职业技术学校沈河区文艺路春河巷12-2号23930428 
沈阳市娘子军家政服务学校沈河区小北关街200号62233992 
沈阳市沈河工会维群职业培训学校沈河区北三街23号22714919 
沈阳市同济职业培训学校铁西区凌空二街36-1号88681166 
辽宁省妇女会馆和平区北大街55号31871008 
沈阳市职业技术学校大东区大北街48号31401192 
沈阳市和平区职业培训学校和平区十三纬路32号23237782 
沈阳市皇姑区就业训练中心皇姑区黄山路25-2号86808210 
沈阳市大东区职业技术学校大东区东站街50-1号88091623 
沈阳市铁西区职业技术学校铁西滑翔六小区揽军路18号25911163 
沈阳市于洪区就业训练中心于洪区黄海路37号25321402 
沈阳市苏家屯区职业培训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89812318 
沈阳市新城子区职业培训中心新城子区银河街10号89862600 
新民市就业职业技术学校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27622552 


附件二:
家政服务协议书

编号:

家政服务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经营者):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营住所:
乙方(消费者): 联系电话:
家庭住所:
身份证号:
丙方(服务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家政服务协议。
一、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甲方同意为乙方家庭选派家政服务员丙方,承担乙方的第(  )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半自理病人护理;(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7)医院护理病人;(8)其他。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2、服务期限: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如需续签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7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 ,每周休息日为 。
4、工作地点:
5、服务费用:乙方按日、周、月支付甲方服务费(含家政服务员丙方工资和甲方管理费): 元人民币/日、周、月。
按日向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服务费用当日结算;按周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周 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6、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甲方应为丙方缴纳工伤保险,甲方应组织丙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2、甲方应为其家政服务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服务人员,甲方应组织其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因丙方责任,对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误导丙方脱离甲方管理;
(2)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
(4)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甲方或私自将丙方带离约定服务地;
(5)对丙方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6)刁难、虐待、打骂家政服务员;
(7)指使家政服务员从事危险工作或违规作业,以及由于乙方的不当安排,导致丙方发生意外伤害。
3、甲方所派丙方如对乙方有违法行为,甲方应为乙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基本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一经签订协议,乙方应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和指导。
2、乙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协议期内,如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项目或服务类别要求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变更协议内容及服务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有充分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在的;
(2)有效证据证明丙方有违法行为的;
(3)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甲方无法选派新的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丙方在上岗15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甲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平等待人,尊重甲方所派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不准虐待和歧视,并负有保护丙方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由乙方与丙方约定。
5、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处理。
6、乙方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应具体说明家政服务方面的要求和进行相应指导,乙方应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因此发生纠纷。
7、乙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8、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丙方的休息和法定假日。若不能保证丙方休息,按规定给予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补助。乙方要保证丙方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的睡眠时间。
9、乙方在未经丙方及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误导丙方做违法和违反甲方有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项。
10、乙方对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由于乙方人为或因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丙方发生意外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甲方。如遇丙方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1.享有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乙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乙方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3.乙方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侵害丙方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4.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5、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
6.认真完成乙方对工作的安排,并达到服务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

五、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外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事项:

六、协议解除与签订
1、本协议期满,如不再续签协议,协议自动终止。
2、协议期满经协商,可续签协议。若续签协议,乙方应提前7天与甲方、丙方协商,经甲方同意方可续签协议。
3、协议期内,非因违约而由三方依照约定或经协商正常解除协议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服务费。

七、当事人三方约定其他事项:

八、争议处理方式
协商解决;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院判决。

九、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商议解决。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