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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出台16条支持灾后重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报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出台16条支持灾后重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报告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12号 2008年2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地税局《关于出台16条支持灾后重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省长吴新雄批示:省地税局主动出台16条灾后重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说明了省地税局的抗灾救灾的主动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省直各有关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希望各部门象省地税局那样想灾区所想,急灾民所急,更具体地落实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的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灾后重建取得全面胜利。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出台16条支持灾后重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
(省地税局)

为积极支持和帮助我省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司同意,制定了16条支持灾后重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具体内容报告如下:

一、在农村经营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度内,营业税起征点暂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

三、企业通过政府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

五、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竹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2008年度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房产税。

九、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资源税。

十二、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免收其定额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工本费。

十三、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的,在2008年上半年,可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十四、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

十五、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

十六、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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