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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价发[2008]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11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辆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4]2831号)的有关规定,经济研究,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及管理等要求,仍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具体标准为:

汽车类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每车次50元。

人工检验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员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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