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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函[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价费函〔2008〕16号)


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未完成计划内招生是否可以招收择校生的请示》(亳价费〔2007〕112号)悉。经商省教育厅,现批复如下:

普通高中学校在招收高一新生时,是按照所在市划定的计划内学生和择校生录取分数线分别录取的,在未完成计划内招生指标的情况下,只要是按照择校生录取分数线录取的学生,即为择校生,学校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择校费。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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