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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池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河政办发[2008]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委、办、局:

市公安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拖拉机拥有量及驾驶人数量急剧增加,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拖拉机达19529台,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19098台,拖拉机驾驶人19138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部分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非法改装、无牌无证行驶等问题十分突出,导致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63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加强我市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公安、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将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履行职责,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管理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一)严格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凡未取得自治区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的驾驶培训。二是严格教练员管理制度。凡未取得自治区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认定核发的《准教证》的教练员,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的培训工作。三是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拖拉机考验员必须取得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认定核发的《考核员证》持证上岗,并依据核准的准考机型进行考试。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学员凭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的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包括学员的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和学员的双签名等)方可参加拖拉机的初考或增考,坚决杜绝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就发证的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者未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的,不得进行考试。四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拉机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挂图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严格拖拉机登记和检验。申请登记的拖拉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市、县两级公安交警、农机监理部门要按照市公安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管理业务移交工作的通知》(河公通〔2007〕119号)的要求,严格做好有关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业务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强制性标准,按照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参数)进行检验和办理拖拉机登记,严把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关。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拖拉机,坚决不允许上路行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联合执法,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交通管理(包括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机监理部门予以配合。农机监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规定,依法勘查、处理道路外的拖拉机事故,查处违章行为,特别是要严格查处道路外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拖拉机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整合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在四级以下(含四级)的县乡道路,建立联合执法勤务机制,实行统一排班、统一联勤的办法,联合开展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农机监理部门在四级以下(含四级、不含非等级)的县乡道路上查处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时,统一由公安交警使用法律文书和罚款票据,罚没款统一上缴财政。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要统一标识,着装整齐,亮证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专用车要按自治区要求统一标识。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清理超标拖拉机、报废拖拉机的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对制动、转向和操纵系统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制止上路行驶和作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

四、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分析研判制度。市、县两级农机监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分析研判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共同推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拖拉机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制度。农机监理部门在每季度后5日内,要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后5日内,要向同级农机监理部门通报辖区内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违法及事故查处情况。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每月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同级农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将拖拉机驾驶证及时移交同级农机监理部门。农机监理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拖拉机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工作,负责信息互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机、公安交通管理、公路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要共同联合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并设立相应的警示牌、路标和“严禁拖拉机搭人”的警示标语,增强驾驶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业机械管理执法水平

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农业机械管理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并将其制度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逐步建立起行为有规范、岗位有职责、办事有程序、工作有目标、过失有追究的管理体系。同时,要不断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装备和检测设施,提高执法能力,促进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六、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农机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结合创建“平安农机”活动,逐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拖拉机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含工程施工单位、矿山、砂石场等)、到乡镇、到村委会、到个人,健全责任主体。同时,要强化使用拖拉机作业的安全责任措施,禁止使用拖拉机接送施工人员以及雇用无证人员、无牌、报废拖拉机。要认真开展拖拉机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努力减少和消除拖拉机交通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重特大拖拉机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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