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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征收排污费计划指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2007年,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使全省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迈上新台阶,全省排污费征收额达到27994万元,比上年度增加5359万元。

2008年,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扎实做好排污量核定的基础上,努力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要克服污染减排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挖掘排污收费潜力因素。要加大对建筑业、饮食服务业等行业排污费征收力度,必须做到足额核定,足额征收。要加大排污费的稽查力度,确保完成今年排污费征收工作目标。

2008年,全省排污费要达到3.2亿元(较2007年度增长15%),其中:省局直收达到2500万元;长春市为11400万元;吉林市为5450万元;松原市为3400万元;延边州为2500万元;通化市为2200万元;四平市为1500万元;辽源市为1100万元;白山市为1000万元;白城市为900万元;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为50万元。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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